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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等十七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平和县**镇**村**号。2016年8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祁某某,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9年4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平和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张某某,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辛(曾用名曾某壬),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路**号。2013年10月17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傅某某、严某甲,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丁,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戊,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6年8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乙,女,1985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街**号。2013年1月9日,因赌博,被平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己,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号。2016年12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丁,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曾某庚,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10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玉门市,住**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住**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9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住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7月30日由英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住**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5日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戊、曾某辛、曾某丁、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曾某己、江某某、朱某丁、曾某庚、朱某戊、陈某甲、杨某某、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和曾某癸(另案处理)共同出资9万元,先后在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九峰镇被告人曾某癸、曾某丙等人家中内设立“工作室”,以在QQ群聊、聊呗群中猜红包尾数的方法接收石卉(英山籍人)、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严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等参赌人员投注开设赌场,从中非法获利,其中曾某乙和曾某甲分别占股25%,曾某癸占股50%。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该赌场由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九峰镇搬至厦门市海沧区万某某小区39栋*****室。2018年1月到2019年2月,该赌场创建“老某某(郑某某)”或“泰姬陵”为名的QQ群聊,以“QQ禁抢”方式接收参赌人员投注,由“秒”机器人负责赌博群中抢红包,通过使用赌博机器人对参赌人员发包金额、输赢、赔率大小、赔付金额等进行统计,由人工赔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该赌场变更赌博方式为“QQ下注”,增加“发包手”负责发红包,由参赌人员抢红包,并通过扫描支付宝二维码方式上下分,参赌人员的下注、输赢等情况由赌博机器人统计汇总,由人工赔付。该赌场同时创建以“老某某(郑某某)”、“泰姬陵”或“戚某某”为群名的聊呗赌博群,赌博方式与“QQ禁抢”相同。参赌人员在以上QQ聊天群、聊呗群中每次押注金额为50元至3000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和曾某癸雇佣被告人曾某丙和曾镇某某(另案处理)为管理人员,负责赌场日常运转以及账目统计;雇佣被告人曾某戊、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朱某戊、陈某乙、曾某子、江某某、曾某己为赌场“财务”,负责收赌资、赔付和发包。2019年2月,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和曾某癸共同出让赌场10%的股份给被告人曾某丙。与此同时,被告人曾某戊开始做管理人员,与曾某丙等人一起负责赌场日常运转以及账目统计。

2019年5月1日到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等人在福建省漳州市钱隆樽品小区31栋一单元1602室开设赌场。该赌场由曾某乙出资4.5万元,占股42%;曾某甲出资4.5万元,占股42%;曾某丁出资2万元,占股10%;曾某辛负责管理、以技术入股方式占股6%。该赌场在聊呗软件中建立以“瑶姬”命名的赌博群,以玩家发红包猜尾数进行赌博,赌注金额为50元至3000元,赌博模式与“QQ禁抢”相同。曾某乙、曾某甲、曾某辛等人雇佣被告人朱某戊、曾某庚、朱某丁等人为赌场“财务”,负责收赌资、赔付,曾某丁负责发包、赔付。

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为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提供用于发抢红包、输赢、赔付统计等功能的机器人软件,并从中非法获利10万元。被告人葛某某、陈某甲在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开设的赌场中参赌的同时,拉入参赌人员进群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

2019年6月23日,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钱隆樽品小区31栋一单元3203室抓获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辛、曾某丁、朱某丁、曾某庚,现场查获扣押涉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和账本。随后,英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厦门市海沧区万某某39栋*****室抓获被告人曾某丙、曾某戊、曾某己、江某某、朱某丙、朱某乙、朱某甲,现场查获扣押涉案的手机、电脑、银行卡和账本等物品,并扣押赌资862598.31元。

经湖北中立有限责任**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曾某乙非法获利1460800元,被告人曾某甲非法获利1480800元,被告人曾某丙非法获利289000元,被告人曾某戊非法获利130000元,被告人曾某辛非法获利2140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朱某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辛、杨某某、朱某丙、朱某丁、朱某戊、陈某甲、江某某归案后,积极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支付宝、微信及银行流水、退赃情况说明、扣押清单等;2.证人石卉、鹿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某某、严某乙、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报告书;4.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等十七人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6.视频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戊、曾某辛、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曾某己、江某某、朱某丁、曾某庚、朱某戊、陈某甲、杨某某、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曾某辛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戊、曾某丁、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曾某己、江某某、朱某丁、曾某庚、朱某戊、陈某甲、杨某某、葛某某直接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曾某丙等十七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曾某丙、曾某戊、曾某辛、曾某丁、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曾某己、江某某、朱某丁、曾某庚、朱某戊、陈某甲、杨某某、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己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婵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乙、曾某丁现羁押于浠水县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丙、曾某戊、曾某己、江某某、曾某辛、朱某丁、曾某庚、朱某戊、陈某甲、杨某某、葛某某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朱某丙现羁押于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5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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