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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57********,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公安县,住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9时15分,被告人曾某甲酒后驾驶号牌鄂D****B正三轮摩托车沿公安县斗湖堤镇荆堤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安县自来水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得酒精含量为200.5mg/100ml,后民警提取曾某甲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19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号牌鄂D****B正三轮摩托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公安县**镇**村**组自己家中,联系电话1398668****。

2.卷宗1册100页(卷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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