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未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朱文婷,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现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号。被告人朱文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该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婷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两次改变管辖,同年8月5日,连云港市检察院将该案交办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文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文婷及值班律师王康、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文婷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朱文婷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租住的房屋中,用毛刷、擀面杖、拖鞋等工具对朱某甲(2013年**月**日出生,系朱文婷女儿)的面部、后背、腿部进行抽打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朱某甲的死因系他人用钝器殴打致全身广泛挫伤继发创伤性休克合并脂肪栓塞而死亡。
被告人朱文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出生医学证明、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调查表、家庭暴力告诫书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陈某某、朱某乙、肖某某、郑某某、尹某某、张某甲、殷某某、朱某丙、郑某某、张某乙证言;
3.被告人朱文婷的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法物)字[2020]210075号鉴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赣公物鉴(病理)字【2020】29号鉴定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正达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1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扣押、提取、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文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婷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文婷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颢
检察官助理 周 丽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文婷现被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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