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90********,汉族,小学文化,工地工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纪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公司作业员,住**厂员工宿舍(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村**组**号)。
被告人孙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94********,汉族,大学文化,河南**有限公司销售员,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城**栋**单元**室(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永城市**镇**村**组**号)。
上述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工地工人,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四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补充侦查,并于同月27日重新受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先后多次向朱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史密斯”热水器、“能率”热水器、“三星”电视机、“三菱”空调等各种名牌家电,销售金额人民币70330元。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的上述电器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伙同被告人纪某某、孙某甲多次向他人低价销售上述电器。其间,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采购电器、发布广告、联系买家、送货等,被告人纪某某参与发布广告、联系买家、送货等。被告人孙某甲于2019年2月19日加入,负责发布广告、联系买家、收取货款等。2019年3月1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某住处查获贴有“三星”标识的50寸电视机12台、46寸电视机16台,“史密斯”热水器7台,“三菱”空调24台,“能率”燃气热水器11台。经三菱电机(中国)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能率(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认定,上述电器均系假冒商品。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非法经营数额151000元,其中,已销售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为63350元,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87650元。被告人孙某甲非法经营数额142500元,其中已销售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54850元,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价值为人民币87650元。已销售侵权产品情况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23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居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2.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孙某甲分别以人民币2000元、1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甲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3.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吴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4.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乙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5.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375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丙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6.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以人民币2200元、15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钱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空调二台、46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7.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7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何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空调一台;
8.2019年2月28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孙某乙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9.2018年4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24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丁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46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10.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5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戊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史密斯热水器一台;
11.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己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12.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杜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13.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21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高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14.2019年3月5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2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杨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空调一台;
15.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800元、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庚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16.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700、700、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唐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史密斯热水器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17.2019年3月7日,被告人纪某某分别以人民币1900元、20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王某辛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三菱空调一台;
18.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朱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顾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19.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黄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20.2019年3月2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马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三菱空调一台;
21.2019年3月5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韩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50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22.2019年3月1日,被告人纪某某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被害人陆某某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46寸三星电视机一台。
归案后,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扣押的空调、热水器等物证及其照片;
2.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庚、黄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的供述;
5.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6.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纪某某、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纪某某、孙某甲、张某某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成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涉案物品暂扣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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