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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寿县**镇**街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16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8时41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D****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寿县**大道**小区门前路段处,与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致丁某某当场死亡,二轮电动车乘员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拨打110,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丁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内脏破裂出血而死亡,陈某某符合生前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寿县公安局认定:朱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6月6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 证人吕某某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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