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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281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妻子吴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十五日;因需补充证据,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2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皖******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皖*****号万荣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颍上县**镇街道南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刘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相撞,后又撞到李某某停在路边皖******号解放牌重型仓栏式货车,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双发已达成刑事和解。颍上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天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守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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