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89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23时1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寿光市农圣街由西向东行驶至2036B-108号灯杆西39米处时,因观察不周,与前方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共享自行车碰撞,车辆失控又碰撞了中间护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两车及部分护栏受损,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从轻处罚。综合全案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东锋
2021年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寿光市圣城街道东七村2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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