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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3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虚假套用鄂JD****号)二轮摩托车自罗田县城区往三里畈镇方向行驶,行至沪聂线766KM+200M罗田县三里畈镇六家坳村二组路段,与前方行人肖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肖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鉴定,被害人肖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罗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肖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破案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焕浒

检察官助理:王静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罗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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