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潍寒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安丘市,现居住地为山东省安丘市**路**巷**号,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潍坊市寒亭区宋家双庙村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路口左转弯,遇田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内载陈某某)沿杨瓦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处,两车相撞,致田某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尸检,认定陈某某符合被钝性暴力伤及颈部致颈椎滑脱颈髓损伤而死亡。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朱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朱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被害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丰丽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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