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村**组**号,现住安徽省铜陵市**花园**栋**单元***号。2010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铜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4月,因寻衅滋事被浙江省云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义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20时2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G*****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铜陵市义安区建设路湖东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去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4.5mg/100ml。后朱某某被执勤民警依法带至铜陵市第五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4.1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永久
检察官助理:卢迅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铜陵市**花园**栋**单元***号。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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