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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3********,汉族,大专毕业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路**家属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8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S****1小型普通客车沿信阳市平桥区联运路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停在路边刘某某驾驶的豫S****9小型越野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血醇鉴定报告;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秦卫华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5.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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