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穴市**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40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粤B8****小型普通客车沿武穴市沿江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实验小学路段处,被设卡进行酒驾专项治理工作的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朱某某涉嫌醉驾。后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武穴市中医院抽血采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5.38mg/100ml,系醉驾。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4.查处经过及询问过程视频光盘;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志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71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