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朱某某 ,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229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广西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2月2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柳城县**镇**路**巷**号出租房内,以每月300元的价格出租房间给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居住,并容留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等人在各自出租房内卖淫,何某某、罗某某、唐某某每卖淫一次,朱某某以床位费为由收取一次卖淫女的10元钱,朱某某在此期间共收取卖淫女的床位费共计人民币4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赢利为目的,提供场所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松华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两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2份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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