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7月26日被河北省广宗县公安局冯家寨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威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8月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6日18时许,在威县**宾馆,被告人朱某某与梁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朱某某用拳头巴掌殴打梁某某头部、面部,致梁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梁某某的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信》。2.鉴定意见:威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妙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6.其他证据材料:广宗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
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7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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