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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3********,汉族,初中,中共党员,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市场对过******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市********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因本院未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周明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时任天长市**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朱某某,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在与**公司其他股东协商后,以**公司的名义从天长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了四台烘干机。2017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脱离**公司,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7年11月,被告人朱某某为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以领取农机购置补贴后,支付烘干机尾款为名,让销售方天长市**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在开具上述四台烘干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将购买方的名称开成天长市**家庭农场。之后,被告人朱某某将上述属于**公司的四台烘干机,以天长市**家庭农场的名义,向原天长市农业机械管理局申报农机购置补贴,后经审核通过,骗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天长市**家庭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领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钱某某、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猛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市场对过******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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