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朱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2198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北京**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排**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2月19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通过芦某某(另案处理)、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为朱某甲骗取京籍户口为目的,在北京市大兴区办理了朱某甲与刘某某的虚假结婚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朱某甲与刘某某结婚证复印件、大兴区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徐某某等的证言;4.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刘某某擅自伪造结婚证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在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888882****,保证人:焦某某,联系电话:1391181****;被告人刘某某现在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60129****,保证人:崔某某,联系电话:1391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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