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甲非法采矿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泰兴市**镇**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8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黄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甲应被告人姜某某、朱某乙(另案处理)等人邀约,到黄冈市长江一带非法采砂。双方约定,朱某甲的泵船负责采砂,按照每吨8元计算,姜某某付现金30万元给朱某甲,作为泵船的押金,采砂的生产安全和联系卖家买砂由姜某某一方负责。双方约定达成一致后,于2019年8月份在黄冈长江一带,朱某甲用自己的泵船在江中抽砂装上姜某某联系好的运输船,先后采砂六次,一次未成功。被告人朱某甲非法采砂五次,共计约一万吨,姜某某付款给朱某甲共78000元。在采砂中,被告人朱某甲雇佣其胞弟被告人朱某丙(另案处理)负责船只维修、采砂等相关事情,每月支付工资七、八千元。

经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被告人朱某乙、朱某甲盗采的11250吨江砂以出水价格进行鉴定,认定价格为29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采砂船照片等物证照片;2.扣押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案件上会讨论记录等书证;3.黄冈市黄州区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4.辨认、搜查等侦查笔录;5.同案人朱某乙、朱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   平

书记员:贾荣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甲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