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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桂言、覃某等9人开设赌场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朱桂言,曾用名朱志龙、朱建武,绰号“二武”,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慈利县**乡,住**乡**村。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2010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2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3********,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组。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佳佳”,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111997********,土家族,小学文化,旅游服务,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住永定区**栋**楼。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组。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青云,绰号“棒棒”,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花园小区**栋**室。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5月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6月1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8年12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二凡”,男,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绰号“华姐”、“云华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68********,土家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巷居委会一租住屋。因为赌博提供条件,2017年7月2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一千五百元;因犯非法拘禁罪、窝藏罪,2013年8月2日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7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滨,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乙,绰号“大头”,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4********,土家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聚众赌博,2020年6月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6月14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绰号“骚华”,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6********,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9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桂言、覃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至6月2日期间,被告人朱桂言、赵某某、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分别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小区**别墅**巷**庄内连续5天中午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利用扑克牌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最低单注金额达100元人民币,上不封顶,并从中抽头渔利。经被告人朱桂言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在赌场内负责抽头,被告人田青云负责保管赌场上抽取的渔利,被告人杨某乙为赌场进行放哨,为前来参与赌博的人员指路;被告人杨某甲负责发牌,被告人钟某某向参赌人员通知赌场场地,在赌场为赌徒套现资金,为赌场登记在场赌博人员,以便赌场关闭后为参赌人员发放人头费,被告人杨某丙为赌场购买、保管、更换、撕毁扑克牌。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朱桂言、赵某某、覃某某开设在良心饭庄的赌场被当场查获,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共计7万多元,被告人朱桂言、赵某某、覃某某每人分得2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参与5天获得报酬1000多元,被告人杨某乙参与5天获得报酬800元,被告人杨某甲参与4天获得报酬600元,被告人田青云参与2天获得报酬300元,被告人钟某某参与4天获得报酬600元,套现1次,获得手续费100元,被告人杨某丙参与3天,获得报酬400元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胡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桂言、覃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方位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九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桂言、覃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桂言、覃某某、赵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朱桂言、田青云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桂言、赵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桂言、田青云、钟某某有前科劣迹,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桂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覃某某、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田青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杨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杨某丙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珈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桂言、覃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田青云、杨某甲、钟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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