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朱绍华,绰号“老严”,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4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住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镇**村**村组**号。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龙陵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11月12日两次传讯被告人朱绍华,被告人朱绍华均未及时到案,2016年1月18日龙陵县公安局对被告人朱绍华解除取保候审,并没收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朱绍华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龙陵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朱绍华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龙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绍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绍华于2015年1月11日下午18时许,在龙陵县**镇**路上与一缅甸男子(无法查实)以500元的价格购买得毒品甲基苯丙胺130粒,随身携带用于自己吸食,2015年1月15日15时许在龙陵县**镇**村委会**村组**公路上被**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瓶,经称量净重:12.5克。同年1月18日被告人朱绍华被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龙陵县公安局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11月12日两次传讯被告人朱绍华,被告人朱绍华均未及时到案。
被告人朱绍华自2019年8月份以来,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的窝铺或公路边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人民币100元3粒或6粒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朱某某、曹某某、杨某某吸食。
一、2019年8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公路边以人民币200元12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曹某某、杨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1.116克;
二、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公路边以人民币900元54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曹某某、杨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5.022克;
三、2019年11月2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窝铺内以人民币500元30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曹某某、杨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2.79克;
四、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窝铺内以人民币500元30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曹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2.79克;
五、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窝铺内以人民币400元24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杨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2.232克;
六、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窝铺内以人民币400元12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朱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1.116克;
七、209年10月30日,被告人朱绍华在龙陵县**镇**村**村组自己窝铺内以人民币300元9粒的价格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朱某某吸食,经侦查实验,计重0.837克;
2019年11月5日8时许,龙陵县公安局侦查员在龙陵县**镇**村**村组朱绍华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侦查实验;鉴定意见;扣押、称量、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绍华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静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绍华现羁押于龙陵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物品另列清单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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