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李东,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平江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0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东趁其继父李某甲家中无人,骑摩托到平江县**镇**村李某甲家,将其家中房门锁撬开,进入其卧室,将衣柜内放置的3包黄芙蓉王烟窃取,后离开现场;
2.被告人李东部曾向被害人邹某某老人借款150元,得知邹将钱物放在平江县**镇**院*号房间木柜中。2019年12月1日15时许,被告人李东驾驶白色女式摩托车到平江县**镇**院老人邹某某居住的*号房间,先与邹某某在房间内聊天;16时30分许被害人邹某某起身前往**院食堂用晚餐,被告人李东趁邹某某房中无人,遂打开邹某某房间中黄色木柜,从柜中翻出一红色塑料袋,将红色塑料袋中用黄色信封装好的2000元人民币现金盗取,后藏匿在自己上衣口袋中。在邹某某吃完晚饭返回*号房间后,被告人李东又与邹某某聊天至17时许,才驾车离开虹桥镇光荣院。当天,被害人邹某某发现财物被盗,遂打电话质问李东,并讲明当天晚上18时前李东不能将钱归还就报警,但后李东关闭手机。公安机关民警接报警后,调取监控视频,查明系李东盗窃。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李东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虹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犯罪事实,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邹某某老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00元,取得其书面谅解;被害人李某甲亦书面谅解李东,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东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和现场图照片;
6.现场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东非法撬锁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一次,秘密窃取孤寡老人邹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李东安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邹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3.物证袋1个(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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