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诉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李伸权,绰号“申公豹”,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2016年8月18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杰,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乐山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4年2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涛,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犍为县人,住四川省犍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向路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乐山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栋**单元**楼**号,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单元**号。2016年1月29日因寻衅滋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4月12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9********,汉族,大专在读,乐山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幢**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甜,绰号“爬海”,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乐山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5年12月30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2018年12月20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伸权、陈杰、陈涛、向路杰、李某某、王甜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涛、陈杰、李伸权三人长期帮助曹某某(在逃)贩卖K粉、开心水、冰毒等毒品给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余某某、何某某等多人,其中陈杰、李伸权还负责保管部分毒品。
2018年11月1日,民警在市中区陕西街路口抓获吸毒人员余某某,现场查获其从被告人陈杰处购买的K粉可疑物一袋,净重0.12克。
同月13日8时许,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众生大酒店311房间抓获吸毒人员何某某,现场查获其从被告人李伸权处购买的冰毒可疑物二袋,净重9.75克。
2018年11月14日0时许,民警在乐山市中区宝马街抓获被告人陈杰,当场从其身上查获K粉可疑物9小袋,净重7.63克;随后民警在其租住的宝马街租房内查获开心水可疑物51袋,净重86.43克;K粉可疑物5袋,净重151.43克;摇头丸可疑物9粒,净重2.6克;在陈杰带领下,在万人小区一出租房内查获K粉可疑物20袋,净重967.92克。
同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新天国际小区内抓获被告人陈涛和被告人李伸权,并在李伸权租用的乐山市市中区岷河南街*号房内查获冰毒可疑物27袋,净重1343.74克;租住的乐山市市中区**街**号房内查获冰毒可疑物6袋,净重269.24克,K粉可疑物50袋,净重2498.1克。
被告人向路杰从被告人陈杰处购买毒品,并与被告人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夏某某、杜某某等人。2018年11月14日2时许,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时代青江*期地下车库内抓获李某某,在该小区*栋*单元**楼*号房间内抓获向路杰,当场从房间客厅茶几上查获K粉可疑物1袋,净重3.47克。
被告人王甜多次从被告人陈杰处购买毒品,并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刘某等人。2018年11月13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西物大道抓获吸毒人员黄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从王甜处购买的K粉可疑物,净重1.02克。同日22时许,禁毒民警在乐山市中区凤凰路北段抓获王甜。同月14日,民警在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抓获吸毒人员刘某,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从王甜处购买的K粉可疑物,净重0.65克。
经四川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所缴获的各类毒品可疑物分别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氯胺酮成分、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伸权、陈杰、陈涛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毒而参与且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查获陈杰保管K粉159.06克,开心水、摇头丸89.03克,贩卖给他人K粉0.12克;李伸权保管冰毒1612.98克,K粉2498.1克,贩卖给他人冰毒9.75克;其余K粉967.92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向路杰与李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共同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并查获K粉3.4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向路杰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王甜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查获K粉1.8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甜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甜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再犯,应当依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昌举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伸权、陈杰、陈涛、向路杰、李某某、王甜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一册和光盘二十二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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