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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成军、张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二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成军,男,1988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号。被告人李成军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11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07年12月23日被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08年6月6日被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4日被宿迁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李成军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成军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8月14日至25日,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现已死亡)至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陈集镇、洋河新区等地盗窃供电所变压器上的电缆线,盗窃作案4次,窃得电缆线累计长约41.5米,均由万某某出售了给被告人张某某。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总计人民币8257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14日夜间,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采取攀爬、剪切的方式,窃得屠园乡供电所变压器上的铜芯电缆线约6.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1631元。

2.2019年8月15日夜间,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采取攀爬、剪切的方式,窃得陈集镇供电所变压器上的铜芯电缆线约16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57元。

3.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陈集镇,采取攀爬、剪切的方式,窃得陈集镇供电所变压器上的铜芯电缆线约4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79元。

4.2019年8月25日夜间,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至宿迁市宿城区屠园乡,采取攀爬、剪切的方式,窃得屠园乡供电所变压器上的铜芯电缆线约1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090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2日夜间,被告人李成军和万某某至宿迁市洋河新区,欲盗窃洋河镇供电所变压器上的铜芯电缆线,万某某在实施盗窃时意外触电身亡,遂案发。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4202元。

还查明,被告人李成军于2019年11月3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8月15日至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万某某所售铜芯电缆线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四次从万某某手中收购铜芯电缆线,收购付款总计人民币7028元,所收电缆线累计长约41.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总计人民币8257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甲、陈某某、胡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成军、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价格认定结论书、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7.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成军、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成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成军、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成军、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成军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为15052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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