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60号
被告人李文,男, 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9********,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单元**。因吸毒,于2017年4月25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20年4月2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文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晚21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文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后,在云阳县群益广场“眼镜牛肉面”上面的梯坎处进行交易,李文将一小袋冰毒(约0.2克)和一颗麻古(约0.1克)交给谭某某,谭某某向李文支付300元现金。
2020年4月26日9时许,谭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文联系购买毒品,双方约定在云阳县云江大道白杨湾公交站附近交易。10时许,李文与谭某某在云阳县云安路413号附5号居民楼前碰面,李文将一小袋冰毒(净重0.32克)和一颗麻古(净重0.1克)交给谭某某,谭某某向李文支付300元现金。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二人身上分别搜出毒品及毒资。经鉴定,李文贩卖给谭某某的冰毒和麻古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本次交易系控制下交付,该300元由公安机关提供,应退回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文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5.搜查、扣押、封存、称量、辨认等侦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向他人售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0.7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系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文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并销毁,被告人李文的违法所得300元应当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瀚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文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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