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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丙介绍卖淫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丙,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沭阳县**镇**路**室(户籍地:沭阳县**镇**村**组**号),无业。被告人李某丙曾因卖淫,于2019年1月8日被泗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丙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丙多次介绍黄某某、许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在沭阳县境内向他人卖淫。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黄某某以15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宾馆向王某甲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200元。

2.2018年5月5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许某某以12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酒店301室内向单某某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500元。

3.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李某甲以10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小区周某某家中向周某某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200元。

4.2019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李某乙以10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酒店内向汤某某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200元。

5.2018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丙以介绍李某乙以20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老汽车站**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

6.2018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李某乙以2800元的价格在沭阳县**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400元。

7.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李某丙介绍李某乙以1000元价格在沭阳县**酒店向他人卖淫一次.李某丙非法获利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前科证明、转账记录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王某乙、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4.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凤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丙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251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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