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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合同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1。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07月1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0月1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18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02月1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03月02日一次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04月01日正阳县公安局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04月30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05月15日二次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06月16日正阳县公安局再次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07月1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开始在正阳县**镇**村收购花生、小麦。2013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在正阳县**镇**村注册成立正阳县****购销有限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为粮油购销。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某在正阳县**镇**村以正阳县**镇**村粮食购销点的名义收购陈某甲、王某甲等农户花生、小麦等粮食,并向农户出具正阳县**镇**村粮食购销点收据,并承诺其收购粮食销售后再付款。被告人李某将其收购的粮食销售后不但没有及时支付农户粮食款,而且在农户向其索要粮食款时,被告人李某以支付其利息等各种理由推脱以此达到拒绝支付欠款的目的。被告人李某多次以此方式向农户收购粮食后,因其无法兑付欠款后,逃匿。期间,被告人李某分别于2014年3月10日、4月27日先后向驻马店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门面预留金50万元、20万元。

案发后,2020年4月8日,经正阳县公安局委托驻马店市**会计师事务所对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进行鉴定。2020年4月21日,该所出具驻正泰会鉴字【2020】第026号鉴定报告,证实:1、票据金额为1795742元,已支付126700元;2、票据注明“已清”字样金额为111903元,已支付23444元;3、无票据、欠条金额为140518元,已支付4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姚某甲 、姚某乙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李海燕

                            2020年0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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