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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吴某某盗窃案,叶某某、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1197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捕前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2009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9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州市梅江区****号。2015年5月7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叶某某,男,195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52********,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梅江区*******楼。2010年12月1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6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住梅州市梅江区*******大楼。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四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盗窃

1、2019年11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向吴某某借钱后,吴某某因事先知道李某某有偷摩托车的行为,两人商议李某某盗窃摩托车后转卖给吴某某。11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阿肥”(另案处理)来到梅县区******一居民楼下,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蒙德王牌灰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骑至梅江区**路吴某某住所附近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吴某某。上午8时多,吴某某将摩托车骑到梅江区***熊某某住家更换摩托车被撬坏的电门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08元。

2、2018年7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梅县区*******侧楼下,使用自制工具将被害人古某某的铃木牌黑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骑至五华县****村,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某(另案处理)。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706元。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叶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楼的住家楼下,明知没有合法来源凭证,仍以1900元的价格先后收购他人盗窃的三辆摩托车。经查证,该三辆车分别是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梅县区***市场侧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梅县区****卫生院门口的飞狐牌女装摩托车,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梅江区**大道*****门口的豪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被盗三辆摩托车总价值人民币10965元。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叶某某将收购的三部摩托车依次交由被告人陈某某更换被撬坏的电门锁,其中两辆摩托车已经更换好,在准备维修最后一辆时两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发还清单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吴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吴某某事前与被告人李某某通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应以盗窃罪的共犯论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陈某某明知犯罪所得的赃物,以收购和更换车锁的方式进行掩饰、隐瞒,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新标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叶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手机:134********);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手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4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缴获赃物四辆摩托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5、缴获作案工具豪门牌黑色女装摩托车、头盔一顶、自制撬板一把、内六角扳手三支、扳手一支等,现扣押于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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