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94********,汉族,中专文化,**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镇**团**连**栋**号,住**团**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79********,汉族,高中文化,**团**连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团**东路**号**栋**号,住**团**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花销,产生盗窃其工作的阿拉尔南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306项目部放置于12团园林四队PVC滴灌管的想法。被告人杨某某得知李某某“出售”PVC滴灌管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
2019年12月2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带领被告人杨某某到12团园林四队大林床处,由杨某某联系拖拉机拉走放置于该处的直径160mm滴灌管30根、直径90mm滴灌管11根,次日18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5500元。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PVC滴灌管,当日22时30分许李某某带领杨某某到12团园林四队一斗九号地,杨某某联系拖拉机拉走直径160mm滴灌管50根,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4200元。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电话联系李某某购买PVC滴灌管,李某某告知杨某某PVC滴灌管放置的地点,23时30分许杨某某联系新N*号牌高拦货车到园林四队三斗一号地拉走直径160mm滴灌管46根、直径200mm滴灌管4根,次日凌晨1时许,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4000元。因被害人报案,李某某让杨某某将滴灌管退回,杨某某将26根滴灌管卸在12团加工厂路边。
经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的141根PVC滴灌管价值合计为人民币26997.69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危险驾驶罪
2020年8月3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詹某某、化某某、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阿拉尔市12团鹿场艾某某·努某某的家中饮酒后,驾驶新N*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沿12团长安路由西向东行驶约300米处时,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塔南派出所交巡警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阿拉尔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99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涉案物品价值26997.6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盗窃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退赔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数罪并罚,建议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0元。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务卫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方式:
李某某1839922****、杨某某1869972****
2.侦查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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