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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罗某甲等4人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81********,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县**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7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县**乡**村委**村**号。

被告人罗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81********,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屏边县人,农民,住**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80********,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农民,住**市**镇**村委**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共谋盗挖树木获利,为此各自准备了费用和工具。次日,4人到达**市**镇南盘江江边“夹曹沟”山上后,开始各自盗挖鬼柳树和清香树共20颗。护林员发现后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将4名被告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19棵鬼柳树、1颗清香树价格共计7550元。

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树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4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罗某乙、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罗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巧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乙、杨某某现居家中,罗某乙联系电话:1512612****,杨某某联系电话:1512635****。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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