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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胡某某、赵某甲聚众斗殴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李某某 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8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7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颍上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0852,汉族 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镇**社区**号。因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3月26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5时许,刘某甲(14岁)与刘某乙(13岁)因在网络上发生矛盾相互约架。刘某甲纠集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15岁),刘某乙通过付某某(14岁)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董某某(另案处理),而后胡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刘某乙又通过余某某(另案处理)纠集杨某某、朱某某、刘某丙(另案处理)等人,而后杨某某纠集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双方共十余人在颍上县**镇**广场准备打架。胡某某因所工作的网吧有事,中途离开现场。后刘某甲、赵某乙手持砖块、木棍,李某某、杨某某手持武士刀、甩棍,双方十余人发生斗殴,造成刘某甲和赵某乙受伤。经鉴定,刘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

2.​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赵某乙、付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6.​ 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赵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赵某甲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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