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7月31日被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为图财,在明知工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不允许买卖的情况下,接受张某某(外号“某某某”,另案处理)的要求,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三套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并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共获利人民币1500元。后李某某所卖出的对公账户被诈骗分子用来转移诈骗案件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2.证人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谋利将自己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对公账户出卖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晖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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