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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震亮,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浙D*****小型普通客车从诸暨市枫桥镇驶往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方向。当日17时3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车沿兰店线由西向东方向行经柯桥区漓渚镇茅秧岭村2号变西线#7电线杆附近地方时,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与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吴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接警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通话详单、死亡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明、返还物品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某、蒋某某证言,到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酒精检测单;

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新宇

202036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95752****;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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