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5********,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平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相关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了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湘F5B601号牌小车沿G106线自平江县梅仙镇往南江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平江县梅仙镇尖山村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客运中巴车过程中,撞上被害人余某某及余研保怀抱中的幼童张某某,造成被害人余研保当场死亡、被害人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在事故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取得了被害人余研保、张希哲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湛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余研保、张希哲家属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七个月有期徒刑,结合案件情节、平江县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庭审情况,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烽
检察官助理:余娟娟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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