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5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8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2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榆垡派出所抓获,2月18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8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9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承载王某某)沿**国道东半幅快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348公里600米处时,被后面李某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致王某某死亡、李某某受伤。经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未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鉴定意见: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威县公安局法医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书证:重型货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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