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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291973********,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穴市**大道**号**,住武穴市**大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东风牌”橘红色中型自卸货车(牌号鄂AZ****)超载AB料由武穴市大金镇往花桥镇方向行驶,当其驾车行至花桥镇团山河村下刘城垸口路口时,遇被害人毛桃花驾驶“宗申”牌三轮电动车从该路口南往北斜向横穿时,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毛桃花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毛桃花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毛桃花为头部及全身多处严重损伤致脑功能障碍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酒精含量测试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湖北省武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4.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照片、案件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超载运输,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  亚  辉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案件视频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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