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本院以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其批准逮捕,当日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执行。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2020年2月17日,自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李某甲与龚某某(另案处理)租赁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室房间作为制假窝点,龚某某以“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等假名在武汉市洪山区附近通过散发名片等方式招揽假印章、假证件业务,并将招揽到的办假证、假印章的信息用手机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由李某某排版制作完成后将假印章、假证件交给龚某某出卖给他人,龚某某按照每份3元至15元不等的价格向李某某支付制作费用。
一、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4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方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结婚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结婚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方某某,方某某支付给龚某某100元办证费用。
2、2018年11月,武汉**商务咨询公司业务员刘某甲根据客户黄某某的需求联系龚吗,刘某甲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房屋所有权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刘某甲、黄某甲,刘某甲、黄某甲支付给龚某某300元办证费用。
3、2018年12月,武汉**商务咨询公司业务员刘某甲根据客户刘某乙的需求联系龚某某,刘某甲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刘某甲支付给龚某某300元办证费用,刘某乙支付给刘某甲500元。
4、2019年3月,武汉**商务咨询公司业务员刘某甲根据客户黄某乙的需求联系龚某某,刘某甲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刘某甲、黄某乙,刘某甲、黄某乙支付给龚某某300元办证费用。
二、被告人李某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2枚,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枚“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专用章”印章,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印章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假印章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印章卖给郭某某,郭某某支付给龚某某80元刻章费用。
2、2018年11月,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毕业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毕业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给龚某某100元办证费用。
三、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4次,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1月,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张假身份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张假身份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身份证卖给郭某某,郭某某支付给龚某某30元办证费用。
2、2018年8月底,杨某某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二张假居住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二张假居住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居住证卖给杨某某,杨某某支付给龚某某200元办证费用。
3、2018年12月,刘某某联系龚喜阳,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驾驶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驾驶证交给龚喜阳,随后龚喜阳将制作的假驾驶证卖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给龚某某150元办证费用。
4、2019年3月,李某某旭通过微信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本假军官证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证件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本假军官证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证卖给李某某,李某某支付给龚某某200元办证费用。
四、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1枚,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9月中旬,王某某通过QQ联系龚某某,提出要制作、购买一枚“**保障部”印章,并提供相应信息,龚某某表示同意,并将印章信息发送给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按照要求制作一枚假“**保障部”印章交给龚某某,随后龚某某将制作的假印章卖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给龚某某150元刻章费用。
经查,2019年3月19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某及龚喜某某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室租赁屋内查获制作各类证书用途的成品假印章39枚,其中国家机关印章13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6枚;制作各类证书用途的成品简易印章8093枚,其中武装部队印章198枚,国家机关印章1313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6582枚;成品假证件79本,成品假身份证10张,制作印章的印模1447张,半成品假证书3996本。
公安机关将查获的假印章、假证件抽样进行委托鉴定,经鉴定,检材上登记机构处印文“武汉市蔡甸区**章”、“颍上县**章”、“**大学武汉”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提供的11张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中,1张是真居民身份证,10张为假居民身份证;盖印有“**保障部”印文与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从**保障部调取的相同内容的盖印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成品简易印章、成品假印章、成品假证件、成品假身份证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假证件及假印章照片、情况说明、函、租赁合同、出行记录等书证;3.证人龚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方某某、卢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的证言;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鄂州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鉴别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多次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若文
检察官助理:叶 萌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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