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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区,住郑州市****路与**路交叉口**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8年12月1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19年4月22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荥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自2018年初在郑州市“中州万利会”KTV上班,上班期间其归属该公司销售部,其在销售三组组长苗某某(刘某某)的带领下,负责给客户订房,协助公关经理推介小姐进行卖淫活动。

1、2018年9月29日晚上,客人李某某直接联系订房经理李某某让其安排小姐出台,李某某联系公关经理陈某某安排公关小姐张某某出台后,李某某支付嫖资1800元,李某某从中抽取200元;

2、2018年10月13日凌晨,客人刘某某联系订房经理李某某让其安排小姐出台,李某某联系公关经理郝某某安排公关小姐郭某某出台后,刘某某支付李某某嫖资1800元,李某某从该嫖资中抽取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郭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户籍证明、无前科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微信截图、银行转账流水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郑州中州KTV任销售部经理,伙同促销部公关经理,共同推介卖淫女与消费的顾客发生性交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其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等情况,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高军

2019年8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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