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21980********,汉族,大学文化,云南**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日经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3月27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分别于2020年2月12日、2020年4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月26日04时,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由湖北省十堰市上海路经人民路往五堰方向行驶至十堰市茅箭区**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2、2019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自称**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为名,骗取**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的信任以该公司客户贷款资料向**公司提出贷款申请,后隐瞒欺骗两公司,以其实际控制的**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及其他账户作为收款账户申请**公司放款共计186300元,后用于个人还款和消费等。9月,李某某又编造海通公司要求先办公证才放款以公证费、律师费为名向**租赁有限公司索要4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有国内汽车贷款公司的一级代理资质骗取云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信任后,以上述同样手段获取**股份有限公司放贷167854元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并以资金未到账等理由,编造虚假转账短信截图等方式欺骗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合同、银行流水、对账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及告知;7.辨认等笔录;8.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8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