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78********,汉族,高中文化,公司职员,住辽宁省鞍山市**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A6**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岔路口镇客运站附近与德惠市交通管理大队岔路口中队正在巡逻的吉01**警号警车剐蹭,李某某被当场抓获,并被传唤至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并对其抽血检测,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6.8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2. 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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