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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23时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粤L*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我区园山街道沙荷路园山风景区路段时,遇到交警在前面设卡查车。李某某遂提前靠边停车,企图逃避检查,但终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某、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慧琼

 检察官助理 马云广

2021年1月5日                                              

附件:

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于深圳市*区*街道*社区*路*,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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