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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1745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住会理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会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会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李某某酒后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会理县益门镇方向往会理县城方向行驶,20时45分许,当车行至108 国道2912KM+ 850M处时,在超车过程中与相对方向周某某驾驶的川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相撞后,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又与川W*****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会理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于2020年9月8日将提取血样送至“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血液中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送检检材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39.8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周某某、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受害人周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现场勘验笔录、检测样本提取笔录、交通事故车辆检验记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的驾驶机动车,并发生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理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娥

检察官助理:邝蕊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住址: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8346****;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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