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81********,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弥勒市**路由**方向驶往**方向。20时50分许,行至**路**路段时车辆滑倒。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243.34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58252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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