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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博乐市**厂业务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镇派出所,现住址新疆博乐市**,因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使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03时3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新E*****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博乐市红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红星路与新华路十字路口南侧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博州公安局物证所鉴定,所送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41.254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月铭

检察官助理:程伟

2020年5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址新疆博乐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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