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庄**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23时39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安丘市永安路由北往南行驶,行至永安路**路交叉路口南100米处时,被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查询结果、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4、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量刑,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东强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卷宗二册,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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