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27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河北省唐山市二环路丰润区车轴山道口时,与由东向西朱某某驾驶的冀B6****重型平板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10mg/100m1。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张竞文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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