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0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51975********,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0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晚,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G7Q****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阳市白云街道南田路与世贸大道交叉口,发生冲撞绿化带的交通事故(已赔偿)。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96mg/100ml,已达80mg/100ml的醉酒标准。
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号牌及驾驶证、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查获视频录像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
检察官助理:黄鸿
(院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方式:135********)。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