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1时35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JM9***号小型轿车从黄岩九峰油库内环线入口驶入内环城市快速路,在途经内环线黄岩区东城街道东官河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及抽血检查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酒后驾驶前科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晶晶
检察官助理:邱红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58******。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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