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刑诉〔2020〕Z9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5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海南省定安县人,住海南省定安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跟朋友林某某等人在定安县**镇**大排档吃饭、喝酒,当晚21时40分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琼A0****小轿车从饭店出发开车回家。李某某驾驶车辆沿**镇**大道行驶至定安县**大队门前路段时,被定安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后交通管理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对李某某进行调查。经抽取李某某的血样送检,检测出李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浓度为2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 1辆(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等;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2020年8月3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安县定城镇,联系方式18907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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