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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蕲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住**镇**组**社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蕲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蕲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蕲春县漕河镇三路夜市城一餐馆饮酒,酒后李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三路夜市城往付畈社区方向行驶,行驶至三路桥路段时,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后交警勘查现场时查获李某某醉酒驾车机动车。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的陈述;3.勘验、检查笔录;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孙小单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住址:蕲春县**镇**组**社区**,联系电话:18971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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