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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鄂H****2号哈弗牌小型汽车,途径钟祥市郢中镇安陆府路皇庄水陆派出所门前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钟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李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酒安6000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光碟制作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警察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茂然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51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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