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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镇**村**路**组,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镇**村**路**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08日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鄂J0****号“福特牌”小型轿车沿黄州南湖路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黄州区南湖路交警执勤岗亭路段时被查获。经委托黄冈中泽司法鉴定所对李某某血液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7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单、现场照片书证;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顺章

检察官助理:伊胜鹏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的处所:黄州区**镇**村**湾**组**号,电话1358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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